(2015)弋民一初字第01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黄书政与朱道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书政,朱道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弋民一初字第01318号原告:黄书政,男,197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司员工,现住芜湖市弋江区。被告:朱道全,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职业、文化程度不祥,住芜湖市弋江区。原告黄书政诉被告朱道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书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道全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书政诉称:原被告原系邻居关系。2013年10月25日,被告以资金周围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口头约定相关利息,但被告一直未能履约。后经多次催要,被告未能给付欠款,直到无法联系。现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原告黄书政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及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交借条一份,证明其主张的债权债务关系客观存在。被告朱道全未作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因被告朱道全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视为其对原告所举证据没有异议,故对原告所举证据可予认定。经庭审举证、认证及当事人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原被告原系邻居关系。2013年10月2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注明:“今借黄树政人民币伍万元整”,并在借条借款人栏处签名;借条上未载明借款期限及借款利率。2015年10月21日,原告以经催要,被告以种种借口拖延,拒不还款,直至无法联系为由,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所主张债权,有相应借款凭据为证,虽借条上债权人名称书写为“黄树政”,但原告持有该债权凭证,可理解为上述书写系笔误,原告系涉讼债务实际债权人,且被告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视为其放弃相应诉权,即对原告主张事实没有异议,故原被告间债权债务关系客观存在。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虽涉讼债权凭证未载明还款期限,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可要求债务随时履行,仅需给予债务人必要准备期限即可;现原告以起诉方式主张债务到期,经答辩期间,可认定涉讼债务业已到期,故其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道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书政借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10元,由被告朱道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沈世鸿人民陪审员 李光金人民陪审员 姚文化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果附主要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