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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05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那宏与李城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那宏,李城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715号原告那宏,洛阳轴承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李盈菊,河南金义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城城,无业。委托代理人何玉坤,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那宏诉被告李城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将被告名字书写错误,故原告那宏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那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那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那宏负担。审 判 长  孟帆航审 判 员  李晓佳人民陪审员  潘洛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丽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