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05民初7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那宏与李城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那宏,李城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05民初715号原告那宏,洛阳轴承厂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李盈菊,河南金义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城城,无业。委托代理人何玉坤,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那宏诉被告李城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将被告名字书写错误,故原告那宏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那宏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那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那宏负担。审 判 长 孟帆航审 判 员 李晓佳人民陪审员 潘洛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李丽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