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7民初211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苏州克莱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张春波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苏州克莱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张春波,申礼云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7民初2112号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法定代表人廖文忠。委托代理人陈芳群,女,198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吴江市。被告苏州克莱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张春波。被告张春波,男,198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被告申礼云,女,1979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被告苏州克莱德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被告张春波、被告申礼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和运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傅 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管惠颖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