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6刑更5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罪犯张昌伟贩卖毒品罪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6刑更582号罪犯张昌伟,男,现在海南省三江监狱服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9日作出(2008)海中法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张昌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罪犯张昌伟于1997年7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屯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9年5月刑满释放;2001年9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屯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5年1月25日刑满释放。系贩卖毒品罪再犯。罪犯张昌伟于2008年10月29日接受入监服刑。在服刑期间,于2012年1月9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4年6月27日减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累计减刑二次,共减刑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执行至2031年3月8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三江监狱于2016年2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三江监狱以罪犯张昌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昌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完成劳动任务。罪犯张昌伟自2014年3月起至2015年10月止,共考核20个月,共获得4个综合表扬。另查明,罪犯张昌伟应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系贩卖毒品罪再犯,病犯。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历次减刑裁定书、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海南省安宁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昌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各项生产劳动,较好地完成监狱交给的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由于该犯属涉毒犯罪,涉毒数量大,系再犯,且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执行,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幅度偏大,应予调整。依照《��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昌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30年9月8日止)。减刑考验期为六个月,从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焕利审 判 员 周业夏审 判 员 未 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吕志飞书 记 员 韩一陆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第七十九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由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提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审核:陈焕利撰稿:陈焕利校对:韩一陆印刷:李慧玲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3月17日印制(共印5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