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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31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XX洋与苟长虹、王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洋,苟长虹,王平,陈建国,平山县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平山县东回舍镇孟耳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31民初317号原告:XX洋,重庆市涪陵区建涪路。被告:苟长虹。被告:王平,重庆市涪陵区南沱镇龙驹村。被告:陈建国。被告:平山县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良被告:平山县东回舍镇孟耳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杜春平,村主任。本院于2016年1月22日受理原告XX洋与被告苟长虹、王平、陈建国、平山县地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孟耳庄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案件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尹艳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鹏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