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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130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阎作富与青岛远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阎作富,青岛远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1307号申请执行人阎作富,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远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里岔镇韩家庄村东。法定代表人朱铎军,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4)第291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远征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相关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胶劳人仲案字(2014)第291号裁决书本次申请的事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龙江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郑晓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蔡仙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