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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31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李发建与广西荔浦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发建,广西荔浦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31民初621号原告李发建。委托代理人莫丕云,广西荔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世辉,广西荔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西荔浦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荔浦县滨江路水务局大楼6楼。法定代表人郑振锋,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发建与被告广西荔浦福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与被告达成共识,自行和解,原告李发建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发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发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海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