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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信民一初字第1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8-04-19

案件名称

赖某某与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某某,肖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信民一初字第1195号原告赖某某,男,1968年4月3日生,汉族,住信丰县。委托代理人吴晓勇,江西海融(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某,男,1969年3月生,汉族,住信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赖某某与被告肖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赖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某某撤回对被告肖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赖某某承担。审判长  张学河审判员  龚嘉奎审判员  谢志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