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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32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栾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3254号原告栾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栾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清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于世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