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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执保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李友亮与李天国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友亮,李天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保383号申请人李友亮。被执行人李天国。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友亮与被执行人李天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300390元或查封被告名下相应价值的房产。财产保全担保人李友亮以其所有的济宁市房权证古字第××号房产自愿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鲁0811民初2556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天国名下银行存款30039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财产保全担保人李友亮所有的济宁市房权证古字第××号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仝义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忠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