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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3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世华、刘五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华,刘五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03执30号申请执行人王世华,男。被执行人刘五宝(又名刘冬保),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世华与被执行人刘五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刘五宝没有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外出打工,无登记的房产、车辆和土地及工商登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有价值的财产线索,我院提出本案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青民初字第352号民事调解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井 阳审 判 员 赖  明代理审判员 张 时 兵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利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