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济高新区民初10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刘致宇与郁怀智、张婷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致宇,郁怀智,张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济高新区民初1002-1号原告刘致宇。被告郁怀智。被告张婷婷。本院于2014年8月28日作出的(2014)济高新区民初字第1002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提供担保的位于济济宁市南苑新区运河西岸2203室的房产一处的查封。审判员  吴兰玲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许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