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6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蒋文平与张伟故意伤害纠纷一案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文平,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89-1号申请执行人蒋文平,住襄阳市。被执行人张伟,住襄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邢一初字第0029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蒋文平与张伟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张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伟的银行存款80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友全审判员 马宏成审判员 罗少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