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3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3313号原告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杨德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建华,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明泳,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波,男,1982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小额诉讼),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同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周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顾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