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1470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上海丰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上海龙铭物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14709号原告上海丰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胡宇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尹艳,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龙铭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姜勤娟,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丰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龙铭物流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丰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丰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高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