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一初字第01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28
案件名称
祝永芳与阙守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永芳,阙守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1741号原告:祝永芳,农民。委托代理人:张继宏,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文玲玲,安徽继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峰,男,199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舒城县人,学生,住安徽省舒城县阙店乡阙店村徐岗组,身份证号码342425199802176519。法定代理人:潘中山,农民。委托代理人:阙庆国,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阙守胜,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永芳诉被告潘峰、阙守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祝永芳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永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祝永芳负担。审判员 陶 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万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