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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1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夏朝江与梅跃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朝江,梅跃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1568号原告:夏朝江。被告:梅跃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朝江与被告梅跃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朝江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梅跃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夏朝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朝江撤回对被告梅跃平的起诉。审 判 员 严学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顾 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