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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8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山东华森建筑消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明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华森建筑消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东明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728执68-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华森建筑消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法定代表人李胜,任经理职务。被执行人东明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明县。法定代表人瞿俭,任该公司总经理职务。申请执行人山东华森建筑消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东明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51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东明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12月10日支付申请执行人山东华森建筑消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工程款110000元,调解书约定的期限到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1月11日山东华森建筑消防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016年2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本院于2016年3月3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东明恒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65195.83元,2016年3月17日扣划了46979.17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5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逯 鸣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毛恒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