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1民初21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1-25
案件名称
广东智通人才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金略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智通人才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金略软件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2132号原告广东智通人才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莞太大道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281881018T。法定代表人叶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伟,广东品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金略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1630号10幢1398室,注册号:310114002308362。法定代表人曾祎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智通人才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金略软件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以其与被告的股东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智通人才连锁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金略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95.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智通人才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春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少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