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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1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徐某与朱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朱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1民初字第177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朱惠芳,启东市吕四渔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甲。法定代理人朱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朱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某承担。审判员  张红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江明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