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8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于树芳与被告朱广志排除妨碍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树芳,朱广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418号原告于树芳,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朱广志.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树芳与被告朱广志排除妨碍纠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解,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俊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