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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8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于树芳与被告朱广志排除妨碍纠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树芳,朱广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8民初418号原告于树芳,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朱广志.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树芳与被告朱广志排除妨碍纠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和解,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俊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