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21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曹景荣诉温先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景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821民初232号原告曹景荣,男,1959年10月25日生,汉族,福建省长汀县人。被告温先荣,男,1959年8月7日生,汉族,福建省长汀县人。原告曹景荣诉被告温先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许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景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先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景荣诉称:2015年1月31日,被告温先荣以经商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借款32万元,约定当年12月归还,如未归还按利率1.5%计息,并出具借条一张。到期后被告温先荣未归还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温先荣仍未未还。请求判令:一、被告温先荣归还借款32万元,并支付从2016年1月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温先荣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战友关系,2013年,被告温先荣以归还银行借款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2万元,其中:2013年9月12日原告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向被告帐户转帐28万元,当年12月另借原告现金4万元。被告表示很快归还,未约定借款利率和借款期限。被告后于2015年1月31日向原告出具借款32万元的借条一张,约定于当年12月底归还,若逾期则按1.5%计算利息。逾期后,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但被告温先荣仍未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借条一张以及原告的庭审陈述。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温先荣向原告曹景荣借款32万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陈述为凭,该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告提出从逾期之日(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诉请,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温先荣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曹景荣借款本金人民币32万元,并支付从2016年1月1日起至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利随本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由被告温先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许明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胤乐附注: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款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