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3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陈柏兴与吴华根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柏兴,吴华根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483民初810号原告:陈柏兴。被告:吴华根。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柏兴诉被告吴华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柏兴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柏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1元,减半收取95.50元,由原告陈柏兴负担。代理审判员 盛诚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钱玲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