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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51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桥支行与余姚市超力钢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桥支行,余姚市超力钢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5130-2号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桥支行。住所地:余姚市城区。代表人:沈春法,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余姚市超力钢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城区。法定代表人:谷秀军,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余商特字第4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甬余执民字第5130号,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余姚市超力钢材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余姚市城区新建北路159号的商业房地产[房产证号:余房权证城区字第A07121**号,土地证号:余国用(2007)第138**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