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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高翔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翔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辉刑初字第46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翔,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2003年9月至2015年6月,中共党员。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6月12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7月17日被辉县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辉县市看守所。辩护人万耀,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葛云飞,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新辉检公诉刑诉(2015)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翔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锁成、李明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翔及其辩护人万耀、葛云飞、被害人李某乙、刘某乙、王某乙和、朱某、薛某、侯某、张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4月份以来,李某乙向高翔提供的银行卡汇款5099350元购买香烟,被告人高翔无烟草经营许可证高价购进低价出售香烟,向李某乙倒卖黄金叶(天叶)、钻石(荷花)及中华系列香烟,至2015年6月11日,被告人高翔尚欠李某乙360000元香烟货款未能归还。2、2015年4月份以来,刘某乙向高翔提供的银行卡汇款4161660元购买香烟,被告人高翔无烟草经营许可证高价购进低价出售香烟,向刘某乙倒卖黄金叶(天叶)等香烟,至2015年6月11日,被告人高翔尚欠600560元香烟货款未能归还。3、2015年5月份以来,王某乙和向高翔提供的银行卡汇款1353600元以及付现金购买香烟,被告人高翔无烟草经营许可证高价购进低价出售香烟,向王某乙和倒卖红旗渠、红塔山等香烟,至2015年6月11日,被告人高翔尚欠442500元红旗渠香烟、260000元玉溪香烟和25件红旗渠香烟、20件红塔山香烟,共计876500元未能归还。4、2015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高翔无烟草经营许可证从朱某处高价购买黄金叶(天叶)、钻石(荷花)等香烟低价出售,至2015年5月7日欠款393490元,后高翔归还部分欠款。被告人高翔收取朱某10件红旗渠香烟款44500元,其高价购进低价出售给朱某5件红旗渠香烟。至2015年6月11日,被告人高翔尚欠朱某270815元香烟货款未能归还。5、2015年4月份至5月份,薛某向高翔提供的银行卡汇款1354550元以及付246000元现金购买红旗渠香烟,被告人高翔无烟草经营许可证高价购进低价出售香烟,向薛某倒卖红旗渠香烟。至2015年6月11日,被告人高翔尚欠薛某170000元香烟货款未能归还。6、2015年4月份至5月份,侯某向高翔提供的银行卡汇款2633150元以及付现金300000元购买香烟,被告人高翔无烟草经营许可证高价购进低价出售香烟,向侯某倒卖黄金叶(天叶)、钻石(荷花)及中华系列香烟。至2015年5月26日,被告人高翔尚欠侯某910578元香烟货款未能归还,此后,高翔付给侯某30条中华香烟。7、2015年6月份,张某乙向高翔提供的银行卡汇款1154430元购买香烟,被告人高翔无烟草经营许可证高价购进低价出售香烟,向张某乙倒卖红旗渠、中华、黄金叶等香烟,至2015年6月11日,高翔尚欠张某乙红旗渠香烟款645250元未能归还。2015年6月11日,被告人高翔到辉县市公安局投案。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到案证明、欠条、银行卡交易明细单、收款条、电话录音光盘等;2、证人李某甲、秦某、崔某甲、靳某、许某等证言;3、被害人李某乙、刘某乙、王某乙和、朱某、薛某、侯某、张某乙等陈述;4、被告人高翔供述和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翔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额特别巨大,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高翔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事实中其欠刘某乙的600560元中的300000元系其与刘某乙合伙经营的利润,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他六起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被告人高翔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且高翔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5年4至6月份,被告人高翔无烟草经营许可证,高价购进香烟再低价销售给被害人李某乙等人,骗取被害人信任后谎称其可以低价购进各种香烟并让被害人向其预付香烟款,然后将被害人的预付款占为己有,或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高价销售香烟,骗取香烟后低价卖于他人,将香烟款占为己有,共骗取被害人李某乙、刘某乙、王某乙和、朱某、薛某、侯某、张某乙香烟款3816003元,至案发前仍未能退还。2015年6月11日,被告人高翔主动到辉县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高翔的户籍证明,辉县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到案证明,李某甲提供的高翔出具的借款80万元的借条、还款15万元的收据。2、证人证言(1)证人李某甲证言,2015年3月开始,同学高翔让其介绍商户他去买烟,开始高翔是付现金,后来高翔从其介绍的商户许某、靳某那拉走烟以后,一直推拖不付款,高翔说烟出事了,其只好凑了80万元还给了商户,并让高翔给其打了张80万元的借条。高翔通过其从商户那买的烟都是市场价。(2)证人秦某证言,2015年4月开始,其前夫高翔多次借用其银行卡说帮别人转帐,2015年五一前后,高翔让其把汇到自己银行卡上的17万元钱取出并交给了他,2015年三四月份一天,其与高翔开车到孟庄往新乡方向的一个商店卸了二三箱烟。(3)证人崔某乙证言,高翔到其位于高庄乡的东方名烟名酒门市部用现金购买过一次红金渠烟,大约是90元左右一条。(4)证人靳某证言,经李某甲介绍,2015年四五月份高翔到其店里购买过七次左右中华和黄金叶天叶香烟以及高档酒,由李某甲通过银行转账将烟款给其,高翔说他是开公司的。卖给高翔中华烟是每条390元左右,黄金叶天叶烟是每条950元左右,每次高翔来买烟都要200条左右。(5)证人许某证言,2015年1月份,新乡市烟草局卫滨区烟草管理所李某甲介绍他一个辉县籍的同学到其门市部购买黄金叶天叶香烟,烟款给的是现金,以每条900多元钱卖给他。3、被告人高翔供述和辩解,因为其以卖烟为理由骗了王某乙和、李某乙、刘某乙的钱,其到辉县市公安局投案自首。2015年三四月份,其开始做倒烟的生意,都是从新乡李某甲那进的烟,但其跟要烟的商户都说是从新乡市烟草局弄的烟。从2015年3月底开始,其都是高价进烟低价卖烟,目的是想留住客户。因为之前其卖中华烟的时候赔了几百万,别人一直找其要钱,其只好把进烟的钱都还了帐了。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一)2015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高翔谎称其可以低价购进香烟并让被害人李某乙向其预付香烟款,然后骗取李某乙的预付款360000元占为己有。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高翔向李某乙出具的收到货款120万元的证明,李某乙向高翔汇款70万元的汇款收据,证明李某乙向高翔、秦某银行卡多次汇款的李某乙、秦某银行卡汇款明细单。2、被害人李某乙陈述,2015年5月认识高翔后,高翔说他可以进到便宜的黄金叶天叶烟,其就用网上转账的方法转给高翔120万元现金,之后高翔陆续送了价值60多万元的货,并退了12万元钱,还欠其36万元左右的烟款,高翔说货压到新乡市烟库了,一直不给钱也不给货,后来电话也打不通了。开始的时候高翔给其的黄金叶天叶烟是每条870元,后来都是每条840元。3、被告人高翔供述及辩解,李某乙是2015年4月份通过朋友认识的,他想要便宜烟,给其尾数334的邮政卡上打了120万元钱,其就以每条840元的价格给他供货,实际上其以是每条1000元从李某甲处进的货,每条赔了160元。因李某乙一直催要,其解释说是钱买了货在新乡烟库压着,实际是因为之前卖中华烟赔了几百万元,其把进烟的钱都还了帐。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2015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高翔谎称其可以低价购进香烟并让被害人刘某乙向其预付香烟款,然后骗取刘某乙的预付款600560元占为己有。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刘某乙多次向高翔、秦某银行卡汇款的刘某乙银行卡交易明细单、高翔银行卡交易明细单。2、被害人刘某乙陈述,其经常找高翔进烟,高翔让其将烟款打到他和他妻子秦某的银行卡上,高翔从开始给其所有烟的价格都比市面价格低,其中黄金叶天叶烟当时市面价格是每条840元,高翔给的是每条740元,烟涨价后,高翔给其的天叶烟价格仍比市场价格低七八十元左右。后来高翔说与他老婆生气了,没钱给其进烟,电话也不接,到现在高翔欠其烟款600560元。3、被告人高翔供述和辩解,当时一般商户拿到手里的黄金叶大天叶烟价格在840元左右,其从新乡同学李某甲那以每条1000元的价格或从块村营朱某处以每条950至965元的价格进货,然后以每条64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乙。后刘某乙给其60万元钱让其进天叶烟,其将这60万元都用于还卖中华烟赔的钱了,其中有30万元实际是其与刘某乙合伙的利润。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三)2015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高翔谎称其可以低价购进香烟并让被害人王某乙和向其预付香烟款,然后骗取王某乙和的预付款876500元占为己有。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高翔向王某乙和出具的收到货款证明及欠王某乙和香烟的欠条,王某乙和银行卡交易明细单、对账单,高翔的银行卡交易明细。2、被害人王某乙和陈述,2015年5月高翔开始给其进烟,他说是在辉县市烟草局弄的烟,其给高翔转账或付现金预付烟款,后来高翔没有给其送烟,电话也打不通,找到高翔后他说预付的烟款他已经还给别人了,高翔现在还差其87万7千余元烟没有给,2015年6月11日高翔被刑事拘留的前一天,还让其预付了40多万元的烟款。3、被告人高翔供述和辩解,2015年5月底6月初,其开始给王某乙和供烟,自己是从高庄乡东方白玉民批发部高价进的烟,王某乙和感觉其给的价格便宜,就向其预付烟款。因为倒中华烟赔了钱,其就将王某乙和的钱还了别人,现在共欠王某乙和烟款80多万元。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四)2015年四五月份,被告人高翔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朱某高价销售高档香烟,从朱某的烟酒批发部骗取黄金叶(天叶)牌香烟等高档香烟低价卖于他人,后又谎称其可以低价购进香烟并让被害人朱某向其预付香烟款,共骗取朱某香烟款270815元占为己有。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朱某向秦某、高翔汇款的银行卡汇款明细单,朱某提供的与高翔就欠款进行对账的微信聊天记录照片。2、被害人朱某陈述,2015年四五月份,高翔和他老婆秦某到其店里陆续拿走200条天叶烟和140条荷花烟说是可以帮其高价销售,但一直没有付钱,6月份高翔说有一批金渠烟,如果进货必须先付款,并且不能用欠款抵账,其向高翔预付了烟款,但高翔仅给了一部分金渠烟,加上之前高翔拿走的大天叶烟和荷花(钻石)烟,高翔共欠其烟款270815元。高翔从其门市部拿走的黄金叶天叶价格是每条925元,钻石荷花是每条420元。3、被告人高翔供述和辩解,2015年四五月份,刘某乙一直找其进天叶烟其没有办法,正好朱某打电话问天叶烟的行情,其就说帮朱某销售,后来陆续从朱某那拿了天叶烟、钻石(荷花)烟等,没有给钱。具体欠多少钱朱某在微信上发过明细,其认可,共欠朱某大概26万多元的烟款,其拿着这些钱进其他烟了。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五)2015年4-5月份,被告人高翔谎称其可以低价购进香烟并让被害人薛某向其预付香烟款,然后骗取薛某的预付款170000元占为己有。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薛某提供的其与高翔交接香烟的记录,薛某银行卡交易明细单、汇款凭条,高翔银行卡交易明细单。2、证人张某甲证言,高翔向其批发部卖过香烟,其和丈夫薛某给高翔送过烟款,也在家里给高翔付过烟款。现在高翔欠其17万元的烟。3、被害人薛某陈述,2014年冬天,高翔是以每条82元的价格向其销售精渠烟,但烟草局的价格是88元,2015年5月10日以后烟涨价后是93.28元,其觉得高翔的价格合适就让他给店里进烟,大部分是通过银行转账给高翔预付烟款,高翔陆续给其送来些香烟,2015年4月不管怎么催高翔都不送货了,还欠其17万元的香烟,高翔说货在新乡烟草局仓库,上面检查形势紧不能发货,后来听说高翔为了骗钱,都是从其他商铺高价买烟,再便宜卖给要烟的商户以此来骗取更多的钱。4、被告人高翔供述和辩解,薛某将烟钱都是打到其尾号6344的邮政银行卡上,最后差他17万元的烟款。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六)2015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高翔谎称其可以低价购进香烟并让被害人侯某向其预付香烟款,然后骗取侯某的预付款892878元占为己有。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侯某提供的高翔出具的2015年5月26日收到侯某预付款910578元的证明,证明侯某多次向高翔汇款的侯某、高翔银行卡汇款明细单,证明侯某向高翔提供的邢锦鹏银行卡汇款的邢锦鹏银行卡明细单。2、证人刘某甲证言,2015年4月底5月初,高翔两次来其门市部拿过钱和送烟。3、被害人侯某陈述,高翔说他能进便宜点的烟,让其预付烟款订烟。2015年4月25日左右到5月10日左右,其多次给高翔提供的账号汇预付款115万元左右,付现金30万元左右,高翔陆续送了点烟,最后还欠其910578元的烟没给,2015年5月26日高翔打了欠条后又给了30条软中华香烟,约2万元,高翔向其销售的软中华烟每条590元。后其一直打电话催高翔送烟或者还钱,高翔以没时间、货还没弄到手等理由推脱,后来就不接电话了。4、被告人高翔供述和辩解,侯某想让其弄便宜烟,并给其转账100多万元、付现金30多万元预付烟款,其陆续给侯某送了些烟,最后还欠他80多万元。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七)2015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高翔谎称其可以低价购进香烟并让被害人张某乙向其预付香烟款,然后骗取张某乙的预付款645250元占为己有。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2015年6月5日至7日,证明张某乙向高翔汇款的高翔银行卡交易查询单,证明张某乙向高翔指定的张献辉、高超、郭嘉佳银行卡汇款的交易明细单,张某乙与高翔手机短信照片,张某乙提供的与高翔通话录音光盘。2、证人王某甲证言,高翔在2015年5月底6月初向其销售香烟,其丈夫张某乙让其给过高翔7000元的部分硬中华烟的香烟款。3、被害人张某乙陈述,2015年5月底6月初,高翔说他有便宜的内部烟,其就给高翔的银行账号上陆续转账,高翔给其送了部分烟后,就一直推拖,并说局里换领导了,让等等,6月10日高翔的电话就打不通了。其向高翔共预付烟款1154430元,高翔还欠其价值645250元的烟。高翔向其销售的红金渠每条89元,烟草局的价格是93.28元。4、被告人高翔供述和辩解,2015年6月份,其以每条89元给张某乙进金渠烟,这些烟是其从高庄白玉民批发部以每条92-93元进的货,其让张某乙给其邮政卡以及张献辉、高超、郭嘉佳的银行卡转账预付烟款,现在还差张某乙60多万元的烟款。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关于被告人高翔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事实中的300000元系其与刘某乙合伙经营的利润的辩解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辩称高翔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清的辩护意见,现有证据可相互印证被告人高翔高价购进香烟再以低价出售给被害人以骗取被害人的信任,然后骗取被害人预付的香烟款占为己有的事实,故上述辩护意见不当,本院不予采纳。案发后,被告人高翔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翔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26年6月1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高翔退赔被害人李运科三十六万元,退赔被害人刘富家六十万零五百六十元,退赔被害人王秀和八十七万六千五百元,退赔被害人朱命堆二十七万零八百一十五元,退赔被害人薛志强十七万元,退赔被害人侯纪宝八十九万二千八百七十八元,退赔被害人张连兴六十四万五千二百五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秦可妍审 判 员  李 静人民陪审员  韩景婷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徐燕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