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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2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陈大伟与米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大伟,米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346号原告陈大伟,男,196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代理人唐志强,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米燕,女,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大伟与被告米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大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继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