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2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陈大伟与米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大伟,米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346号原告陈大伟,男,196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代理人唐志强,重庆法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米燕,女,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大伟与被告米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大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继全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