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绛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桂花敲诈勒索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绛刑初字第162号公诉机关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桂花,女,196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因涉嫌犯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9月2日被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9月24日被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25日被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辩护人赵效泽,山西正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奇,山西正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绛县人民检察院以绛检公诉刑诉[2015]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桂花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素宏、吕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桂花及其辩护人赵效泽、王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元月份,古绛镇赵堡村村委会根据国家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村民办理低保,被告人刘桂花因未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不符合条件)而心生不满。为此,刘桂花自2015年元月份起以村里账目不公开等理由开始上访。后绛县纪委对刘桂花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刘桂花进行答复。刘桂花对县纪委调查结果不满,多次到绛县人民政府哭闹,其中7月20日刘桂花身穿白色孝服到县政府办公楼内哭闹,扰乱政府正常工作秩序,8月17日刘桂花手拿塑料管、不锈钢碗,在县政府门口边敲边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15年5月6日,被告人刘桂花去北京上访途中电话通知古绛镇政府工作人员赵某某,5月7日古绛镇政府工作人员高某某、赵某某、赵堡村村委主任赵某甲三人到北京接返刘桂花。在北京火车站,刘桂花以不给钱就不回绛县,继续上访相要挟,向赵某某索要7000元人民币,赵某某迫于压力,给了刘桂花5000元。被告人刘桂花2015年4月16日、6月6日两次在绛县红十字会医院住院期间,刘桂花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并电话通知赵某某不支付其在医院的医疗费其出院后就继续去北京上访,迫于压力,赵某某以个人名义向红十字会医院出具了3542元住院费的欠条。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情况说明,上访训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条、银行明细,支付凭证、绛县红十字会医院欠条,通话记录,中共绛县纪委通报、会议记录,绛县农业委员会文件、询问笔录,绛县国土资源局文件、绛县人民政府民政局文件、中共绛县县委组织部文件、中共绛县故绛镇委员会文件,绛县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管理局文件,扣押、发还清单,住院病历、记录,中共绛县纪委给予宋某某处分的决定,询问赵某某、高某某、赵某甲、李某、李某某、张某某、靳某某、王波的笔录,搜查笔录,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桂花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桂花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提出了“我没有去政府多次闹事过,穿白色孝服是有原因的。”的辩解意见,当庭未提供证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不能成立,应该宣告被告人无罪。当庭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元月份,被告人刘桂花因未能享受古绛镇赵堡村村委会根据国家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村民办理低保的待遇(不符合条件)而心生不满。为此,自2015年元月份起以村里账目不公开等理由开始上访。后绛县纪委对被告人刘桂花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其进行答复。被告人刘桂花对县纪委调查结果不满,多次到绛县人民政府哭闹,其中7月20日被告人刘桂花身穿白色孝服到县政府办公楼内哭闹,扰乱政府正常工作秩序;8月17日被告人刘桂花手拿塑料管、不锈钢碗,在县政府门口边敲边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2015年5月6日,被告人刘桂花去北京上访途中电话通知古绛镇政府工作人员赵某某,5月7日古绛镇政府工作人员高某某、赵某某、赵堡村村委主任赵某甲三人到北京接返刘桂花。在北京火车站,被告人刘桂花以不给钱就不回绛县,继续上访相要挟,向赵某某索要7000元人民币,赵某某迫于压力,给了被告人刘桂花5000元。被告人刘桂花2015年4月16日、6月6日两次在绛县红十字会医院住院期间,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并电话通知赵某某不支付其在医院的医疗费其出院后就继续去北京上访,迫于压力,赵某某以个人名义向红十字会医院出具了3542元住院费的欠条。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绛县公安局古绛派出所受案登记表和赵某某的报案材料,能够证实本案的来源;赵某某出具的赵堡村村民刘桂花非法上访情况说明,能够证实被告人刘桂花自2015年元月份农村低保工作评审开始后因不符合办理低保条件,2015年1月30日,刘桂花在古绛镇纪委书记刘红军办公室无理取闹,后分别到古绛镇政府、北京、县政府取闹、上访的过程;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训诫书、绛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能够证实被告人刘桂花因到北京非法上访被训诫,后被绛县公安局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情况;被告人刘桂花出具的收条及查询信用卡交易明细,能够证实2015年5月7日被告人刘桂花收到赵某某给的5000元;绛县红十字会医院支付凭证、赵某某出具的欠条,能够证实被告人刘桂花于2015年4月16日至4月27日、6月6日至6月15日两次在绛县红十字医院住院治疗的费用以及赵某某向红十字会医院出具欠条的情况;住院病历及记录,能够证实被告人刘桂花因病住院治疗的情况;通话记录,能够证实被告人刘桂花去北京上访途中电话通知赵某某的情况;中共绛县纪委绛纪发[2015]13号文件(关于对故绛镇赵堡村村民刘桂花反映该村村干部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的情况报告)及会议记录,能够证实绛县纪委对被告人刘桂花反映的问题进行处理的情况;绛县农业委员会绛农发[2015]30号文件(关于故绛镇赵堡村村民反映问题的结案报告)及询问笔录,能够证实绛县农业委员会对被告人刘桂花及其丈夫朱某某反映村干部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的情况;绛县国土资源局绛国土资字[2015]84号文件(绛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古绛镇赵堡村刘桂花、朱某某夫妇反映本村干部建房超占一事的处理情况报告),能够证实绛县国土资源局对被告人刘桂花及其丈夫朱某某反映村干部新建房屋超占面积问题进行处理的情况;绛县民政局绛民发[2015]32号文件(关于古绛镇赵堡村刘桂花夫妇反映农村低保问题结案报告),能够证实绛县民政局对被告人刘桂花反映低保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的情况;中共绛县县委组织部绛组发[2015]6号文件(关于刘桂花等人信访事项的结案报告),能够证实中共绛县县委组织部对被告人刘桂花及其丈夫朱某某反映赵堡村支委换届选举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的情况;中共绛县故绛镇委员会绛故发[2015]44号文件(关于赵堡村刘桂花反映其干果经济林补贴及小麦、玉米保险费多收问题的调查处理报告),能够证实中共绛县故绛镇委员会对被告人刘桂花反映其干果经济林补贴不到位及赵堡村小麦、玉米保险费多收亩数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的情况;绛县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管理局绛农经审意[2015]11号文件(关于对故绛镇赵堡村刘桂花反映村干部有关问题的结案报告)能够证实绛县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管理局对被告人刘桂花反映村干部有关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的情况;绛县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发还清单,能够证实绛县公安局于2015年11月17日经对被告人刘桂花住所进行搜查,发现运城市同德医院病历贰份、孝服两身、不锈钢碗两个并予以扣押;2015年11月20日将孝服两身、不锈钢碗壹个发还给被告人刘桂花家属;9、中共绛县纪委绛纪[2015]50号中共绛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给予宋某某同志党内警告处分的决定,能够证实因对刘桂花稳控不力,宋某某受到处分的情况;10、询问赵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我担任绛县古绛镇政府武装部部长、七区区长。我来报案,我被刘桂花敲诈勒索5000元现金。2015年5月6日下午,刘桂花给我打电话说:‘我去北京了,现在在火车上。’我就知道刘桂花又去北京非法上访了。然后我就打电话联系赵堡村村长赵某甲去刘桂花家里看看刘桂花是否在家,赵某甲打电话说:‘刘桂花不在家’。我和古绛镇居委会副主任高某某、赵堡村村长赵某甲三个人坐动车赶到北京,22时许我们到了北京,2015年5月7日7时许,我又接到刘桂花的电话,她说:‘我快到北京了,火车晚点了4个小时,你给我拿两万来块钱我就不告了’。我说:‘你到了北京,见了面再说,我在火车站等你’。10时许,刘桂花和我们三个人在北京站见了面。刘桂花钻到厕所里一个多小时,出来后赵堡村村长赵某甲请刘桂花吃饭,刘桂花吃完饭一直在北京站广场兜圈子到了16时许,刘桂花还是不回,并提出要现金7000元才回家,加上火车站广场人多,造成很多人围观影响不好,我没有办法,最后经过多次协商,达成协议,给她5000元现金。刘桂花拿到5000元现金后,给我打了一个收条,后刘桂花才跟着我们回来。刘桂花说:‘你让北京信访人员把我送回绛县,你们就得给信访人员7000元,你们把这7000元给我,我就跟你们回家’。因为我是刘桂花稳控的责任人,如果刘桂花一直上访我就要受到处理,我没有办法,只能花我个人钱给她。我给她买过一盒治类风湿的药花了30多元。2015年4月16日,刘桂花在运城火车站给我单位打电话说:‘我现在在运城火车站,我要去北京’。我得知后去运城火车站接刘桂花,刘桂花提出身体不舒服,要求去绛县红十字会医院住院治疗,为了不让刘桂花继续去北京非法上访,我把刘桂花送到红十字会医院住院治疗11天,除农村医疗保险报销外,花费2620元现金(现在欠医院,我打的欠条),刘桂花向我索要伙食费260元,2015年6月6日18时许,刘桂花到北京非法上访回到绛县,刘桂花又提出要求去医院,到绛县红十字会医院住院9天,除农村医疗保险报销外和刘桂花入院当天我给其交的200元押金外,又花费922元现金。刘桂花给我打电话让我到绛县红十字会医院结账,否则就不出院还要继续去北京上访,我无奈只能答应刘桂花的要求。在北京站要5000元现金时,高某某、赵某甲在场,在绛县红十字会医院结账时包村干部李某在场,买药时李某在场。刘桂花到北京上访了四次:第一次是2015年3月28日,我和赵某甲在绛县横水高速口将刘桂花接到绛县;第二次是2015年4月9日,我和高某某、赵某甲从北京京都黄河大厦将刘桂花接到绛县;第三次是2015年5月6日,我和高某某、赵某甲从北京站将刘桂花接到绛县;第四次是2015年6月6日,我和司机从运城北站将刘桂花接到绛县。刘桂花因办低保不符合条件,赵堡村村委会没有给其办理低保,刘桂花借此机会反映村里账目不公开、村干部宅基地超占、粮食直补面积虚报等理由多次到北京上访。2015年7月20日,刘桂花穿着孝服到绛县人民政府从9时许到13时许无理取闹长达5个小时。我和赵堡村村长赵某甲劝离。7月21日9时许,刘桂花在绛县人民政府门口拿着一根塑料管敲着盆无理取闹长达2个小时。8月17日还去了一次绛县人民政府,当时是李某去劝离的。到古绛镇人民政府无理取闹多次。根据刘桂花反映的问题,绛县纪检委责成绛县农业委员会、民政局等六个单位对其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2015年7月14日,在古绛镇政府绛县纪检委调查组就刘桂花反映的问题向她进行了反馈。刘桂花对反馈意见不认同并称要继续上访;11、询问高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我担任古绛镇社区管理中心副主任兼一区区长。我认识刘桂花,刘桂花是古绛镇赵堡村上访人员,她去北京上访时我去北京接过她三次,就这样认识了。第一次是我接到古绛镇党委书记徐凌杰的电话让我配合古绛镇人民武装部部长赵某某去北京接刘桂花,当天晚上22时许我和赵某某、古绛镇赵堡村村长赵某甲到了北京,刘桂花已经被北京信访工作人员安排到京都黄河大厦,第二天早晨,我们三个人在京都黄河大厦见到刘桂花,于当日把刘桂花带回绛县。第二次是我接到古绛镇党委书记徐凌杰的电话让我配合赵某某去北京接刘桂花,当天晚上最后一班车赶到北京,由于刘桂花坐的火车晚点,第二天我们三个人在北京站等刘桂花,由于北京站人多,我们怕接不到,就进站接刘桂花,10时许,火车到站,我们和刘桂花见了面,出站之后,刘桂花说你们把北京信访工作人员送我回去支付的费用7500元给我就跟你们回去,一开始我们没有答应刘桂花的无理要求,刘桂花就一直和我们兜圈子,一会躲到饭店,一会躲到厕所一个多小时不出来,出来后又要打车离开,我们一直在劝说刘桂花,当时围观人很多,我们很难看,安排刘桂花吃了中午饭,一直谈到16时许,长达六七个小时,最后刘桂花说让赵某某部长至少给其拿5000元才跟我们回绛县,赵某某没有办法,从自己的银行卡里取了5000元给了刘桂花,刘桂花给赵某某打了一个收条,刘桂花跟着我们回到绛县;12、询问赵某甲的笔录,主要内容:我是古绛镇赵堡村村长。刘桂花是赵堡村村民,因为申请低保不符合条件,借此机会反映村里账目不公开、村干部超站宅基地等问题上访。刘桂花去过北京上访,我知道的去了三次,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第一次是我接到赵某某电话说我村村民刘桂花到北京上访去了,让我配合古绛镇政府去北京接人,我考虑到我去北京后,刘桂花不跟我回来的话,我没办法,我答复赵某某部长我不去北京接刘桂花,后来,古绛镇联系由北京信访工作人员将刘桂花送回绛县。当天早上8时许,我和古绛镇人民武装部部长赵某某、古绛派出所副所长任江伟三个人到绛县横水高速口接到刘桂花。送刘桂花回来的工作人员要求我们支付7500元现金费用,没有办法赵某某部长拿了5500元,我个人出了2000元凑齐给了工作人员。第二次是我接到赵某某部长的电话说刘桂花又去北京了,让我和他、还有古绛镇政府工作人员高某某一起到北京接刘桂花,于当晚23时许到了北京,刘桂花已经被当地北京政府工作人员安排到了京都黄河大厦,我们第二天早上接上刘桂花返回绛县。第三次是我接到赵某某部长的电话说刘桂花又去北京了,坐上车了。我和赵某某、高某某坐动车于凌晨一两点到了北京,由于刘桂花坐的车晚点了,10时许,我和赵某某、高某某在北京站进站找到刘桂花,我和赵某某、高某某和刘桂花见了面,刘桂花说让我们把北京工作人员送她回去支付的费用给了她本人,她就跟我们回绛县。我们当时没有答应,出了站,刘桂花一直和我们兜圈子,一会去厕所,一会去饭店,并骂我们是狗、流氓,到了16时许,刘桂花说给她5000元现金就跟我们回绛县,我们在北京站广场与刘桂花周旋了六七个小时,并且北京站广场人多,围观群众也多,我们脸上难看,没有办法,赵某某部长用自己的银行卡取了钱给了刘桂花,刘桂花拿上钱之后跟我们回了绛县。刘桂花去古绛镇政府随时就去了,我还知道有一次刘桂花穿着白孝服到绛县人民政府闹过。我接到赵某某部长的电话说刘桂花在绛县人民政府闹,让我上去。我上去到了绛县人民政府后看见刘桂花穿着白色孝服在一楼大厅里坐着哭闹,赵某某部长在大厅里劝说刘桂花,我等了半小时左右就离开了。刘桂花反映的问题由古绛镇政府汇报给绛县人民政府,由绛县纪检委责成绛县农业委员会、民政局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调查组将刘桂花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并向刘桂花反馈,刘桂花不认可调查结果。刘桂花在绛县红十字会医院住了两次院,两次都是让我通知其家属。我去刘桂花家里做过两次工作;13、询问李某的笔录,主要内容:我担任古绛镇武装部副部长,我认识刘桂花,我是赵堡村包村干部,刘桂花是赵堡村上访人员。2015年1月份,刘桂花因为申请低保不符合条件,借此机会反映赵堡村村委会账目不公开、村干部超站宅基地等问题到古绛镇政府、绛县人民政府、北京等地上访。刘桂花去北京上访四次,绛县人民政府和古绛镇政府去的次数太多了,我记不清了。我去绛县人民政府劝离刘桂花三次。第一次时间记不清了,那天早晨9时许,我和古绛镇人民武装部部长赵某某得知刘桂花去绛县人民政府无理取闹,我和赵某某去后,看见当时刘桂花穿着孝服在二楼楼道内坐着,我就和赵某某去劝刘桂花。花了两个多小时才把刘桂花从政府二楼劝到一楼,因为我有别的工作就离开县政府,赵某某继续在县政府劝离刘桂花。第二次是2015年8月17日9时许,刘桂花又到绛县人民政府无理取闹,我和赵某某得知后去绛县人民政府见刘桂花坐在政府大门口中间,我又把刘桂花劝到古绛镇政府,等徐书记回来,等了半个小时未见人,刘桂花又到绛县人民政府坐在楼梯门口,直到12时许,我才再次把刘桂花劝到古绛镇政府。第三次我只是听说刘桂花去了。在古绛镇政府刘桂花在楼道内又哭又闹又唱,有时拿着材料念。我多次到刘桂花家做过工作,有一次我和赵某某一起去做完工作,刘桂花将我驾驶车辆的轮胎抱住不让我们离开,直到两三个小时后警察到了才离开;询问李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我在绛县红十字会医院做会计。我认识赵某某,因为赵某某送过一个病人,钱没有结完,给我打的有欠条。第一次是215年4月16日至4月27日,赵某某送来一个叫刘桂花的女的,在我医院住了12天,除了医保以外,还欠2620元;第二次是2015年6月6日至6月15日,除了医保以外又欠了922元,两次一共欠了3542元。因为听赵某某说刘桂花是上访人员,不仅刘桂花没有算医院的医药费,连预交款和吃饭的钱都是赵某某交的钱,具体多少钱我不清楚。赵某某欠红十字会医院的钱有打的欠条;询问张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我担任古绛镇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我认识刘桂花,她是古绛镇赵堡村村民。2015年6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接到赵某某部长的电话要我和他去运城接人,据听说刘桂花要去北京上访了。我开车拉着赵某某部长到了运城火车站,见到刘桂花,刘桂花不和我们回绛县,赵某某部长劝说了刘桂花一个小时,刘桂花才同意和我们回绛县,回到绛县后赵某某部长直接让我把刘桂花送到绛县红十字会医院,把刘桂花安排住院后我开车先离开了,赵某某部长继续留在医院。我见刘桂花去过五六次古绛镇政府。2015年8月初的一天,我在古绛镇政府二楼办公室值班,听见二楼楼道内有人唱歌,我听见后就到了楼道,看见刘桂花在二楼楼道口站着,用自己携带的马扎敲打,嘴里唱着,具体唱什么不清楚,古绛镇政府工作人员劝说刘桂花不要唱不要敲,刘桂花不听劝阻,敲打着走到了古绛镇党委书记徐凌杰的办公室门口,铺了一床自己携带的褥子躺在徐凌杰办公室门口,躺在地上的同时又喊又叫着说不解决不走。古绛镇政府的工作人员继续劝阻刘桂花,刘桂花不听劝阻,继续在地上喊叫,后来赵某某部长把刘桂花劝说到他的办公室,我就忙别的事情去了;询问靳某某的笔录,主要内容:我担任绛县人民政府防空办公室副主任。我在上班期间见过一位中年妇女在绛县人民政府穿孝服敲盆盆。第一次是2015年7月份,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早上8时许,有一位中年妇女穿着白色的孝服坐在王辨明办公室门口地上,我问那名妇女你有什么事情?哪里人?那名妇女一直哭一直闹不说话,接着,那名中年妇女的丈夫也过来了,费临生把那名妇女的丈夫叫走了了解情况,并通知古绛镇政府把其领走,后来我就不知道了。第二次是又过了几天,早上8时许,那名中年妇女坐在政府大门口中间的地上,手里拿着一棍子瞧这一个不锈钢盆盆,嘴里唱着,具体唱什么听不清楚,我和王波了解了情况以后,王波就给古绛镇政府打电话,让古绛镇政府来人协调处理。接着,古绛镇政府的工作人员就来了,劝解那名妇女离开,后来我就不知道了。我只知道那名妇女是古绛镇人,其他就不知道了。年龄五十岁左右、短发、圆脸、体型偏胖、绛县本地口音;询问王波的笔录,主要内容:我担任绛县人民政府后勤服务中心副主任。我值班期间见过一位中年妇女在绛县人民政府门口敲盆盆。大概2015年7月份,我和靳某某在绛县人民政府值班,早上8时许,我听见有人在绛县人民政府门口又哭又骂,我站起来从二楼窗户看见有一位中年妇女坐在政府大门口,手里拿着一个不锈钢盆,我和靳某某就一起往大门口走,到了大门口以后,那名中年妇女嘴里又唱又骂,拿着一根棍子敲着不锈钢盆,靳某某说好像是古绛镇的上访人员,我看见那名中年妇女的丈夫在旁边花池上坐着,我对那名中年妇女的丈夫说:‘有什么问题反映,不要在大门口闹,堵的车进不去’。那名中年妇女的丈夫说:‘我也管不了’。我和靳某某回到办公楼前,我给古绛镇镇长李某甲打电话说:‘有一个古绛的上访人员在政府门口胡闹,赶紧领回去’。过了十分钟左右,古绛镇政府工作人员来了,劝解了半天,那名中年妇女不走,直到11时许那名中年妇女才离开。以前还见过那名中年妇女一次,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见这名中年妇女穿着白孝服坐在王辨明办公室门口地上,谁和她说话她和谁吵。我只知道那名中年妇女是古绛镇的其他的我就不知道了;绛县公安局交古绛派出所户籍证明,能够证实被告人刘桂花的出生年月日是1961年10月6日,为负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刘桂花的供述,主要内容:我一共去北京上访过四次。第一次是2015年3月份,具体日期记不得了。我拿着上访材料直接去了北京天安门,天安门公安分局的民警出了一份训诫书给了领我回来的人。第二次是2015年4月份的一天,我还是去的北京天安门,当时天安门分局的民警又出了一份训诫书交给了领我回家的人。第三次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我坐火车去北京,赵某某知道我去北京了,当时因为火车晚点我到了北京火车站已经是早上10点多了,我出了火车站就见到了赵某某,他要带我回家,我说让我回家,必须给我处理问题,我说让他把接访的钱给我,让我拿着回家,等回家把我的我的问题解决了,我就把钱还给他,我向赵某某要1万元,赵某某说只有3千,经过协商赵某某给我5千元作证据,我给他打了一张收条,我就跟着赵某某回家了。第四次去北京上方的具体时间我记不得了,我还是去的北京天安门,这次天安门分局的民警又下了一份训诫书,我被人领回了绛县。第三次我在去北京的火车上我们通过电话。我去县政府、镇政府上访过。第一次是今年的七月份,我穿着孝服到县政府二楼的楼道里坐着,我哭哭啼啼的对立面的工作人员说我要见领导,见不了领导我不走,在二楼待了差不多一个小时,我下楼见了赵某某,他让我到镇政府,我说我走不动,我就在大院躺了一会,我丈夫把我接回家了。第二次是过了三四天我去找领导,还是没有见人,我就拿着一个塑料管和一个不锈钢碗,在县政府门口敲了一阵,我哭着嘴里还喊着,我上访没人管我,没人给我处理问题,纪检委调查问题不公平,说了一会没等到领导我就回家了。接下来的一个多月时间我都是拿着马扎去的镇政府,我在那坐过,也拿着编织袋在镇政府躺过。第三次我去县政府见了领导,领导答应给我协商处理问题,我就回家了。第四次是过了一个星期,我又去县政府,我没有闹。我在绛县红十字会医院住了两次院。第一次是我第二次去北京上访被人领到运城后,赵某某去运城接我,我告诉赵某某,我头疼的不行,我要求赵某某带我去检查一下,赵某某直接把我送到了绛县红十字会医院住了院,我在医院住了12天,除了报销的以外,花了3000多元。第二次是我第四次到北京上访回来后,赵某某在运城把我接上,我看着又没人给我解决问题,我气得犯病了,赵某某就把我送到绛县红十字会医院,在医院我住了10天,这次花了2000多元。当时纪检委的工作人员给我念过调查的结果,但是没给我文书。我觉得调查的一部分结果不满意,满意的一部分我签字了。接着我就又去县政府上访了。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桂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非正常上访相要挟,向负责其稳控的政府工作人员勒索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刘桂花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严重混乱,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该两项罪名成立。对与被告人刘桂花当庭辩解的“我没有去政府多次闹事过,穿白色孝服是有原因的。”的辩解意见,经查,有其供述能够证实其穿孝服到县政府上访的过程,故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其辩护人所辩护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反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不能成立,应该宣告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因无证据所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刘桂花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桂花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日起至2016年11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玉虎审判员  王 兵审判员  周雅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绛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