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执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惠红东与马艳增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惠红东,马艳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467号申请执行人惠红东,男,汉族,陕西省清涧县店则沟镇杜家圪坮村人,居民,住陕西省绥德县名州镇学子大道锦园小区。被执行人马艳增,男,汉族,陕西省榆林是榆阳区榆阳镇三岔湾村人,农民,住该村。惠红东与马艳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绥民初字第000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马艳增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惠红东与2015年10月19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找到被执行人马艳增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绥执字第00467号执行案的执行。若申请执行人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宏伟审判员 张文武审判员 雷春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田新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