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民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与被执行人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四平市吉泰热力设备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太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承兑汇票1284689元、现金6670元,合计1291359元(含案件受理费40794元);被执行人放弃收取已经给付的申请执行人的换热设备五台,申请执行人放弃利息及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四民三终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兴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福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