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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知行初字第5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巴厘小猪服饰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一案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巴厘小猪服饰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京知行初字第5876号原告深圳市巴厘小猪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棕榈堡6栋A单元9B。法定代表人李正新,执行董事兼经理。(未到庭)委托代理人赵帅,河北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刘莉。(未到庭)案由: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被诉决定:商评字〔2015〕第68554号关于第1415563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被诉决定做出时间:2015年9月29日。本院受理时间:2015年11月20日。开庭审理时间:2016年1月20日。被告以原告申请注册的第14155632号图形商标(简称诉争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为由,作出被诉决定,驳回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原告诉称:一、诉争商标与第4361536号“小飞猪及图”商标(即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显著识别部分、含义、相关公众认知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区别,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市场混淆,不构成近似商标。二、诉争商标经原告长期使用,并与原告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为相关公众熟知,取得显著特征和便于识别,依法应当予以注册。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决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辩称: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本院经审理查明:一、诉争商标1.申请人:深圳市巴厘小猪服饰有限公司。2.申请号:14155632。3.申请日期:2014年3月11日。4.标识:5.指定使用商品(第25类、类似群2501):童装。二、引证商标1.注册人:詹惠龙。2.注册号:4361536。3.申请日期:2004年11月15日。4.专用权期限至2018年10月13日。5.标识:6.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类似群2501-2502;2504;2507-2511):服装;羽绒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雨衣;帽子;鞋(脚上的穿着物);袜;围巾;手套(服装)。三、其它事实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认可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上述事实,有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商标档案、被诉决定、复审申请书、原告在复审阶段及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要构成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一、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二、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两个条件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外观近似,或者文字与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外观近似,使用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鉴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且双方当事人对此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的关键在于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标识是否近似。本案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部分相比,二者整体构图、设计风格、造型相近,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基本一致,两商标已经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如共存于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为系列商标,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告对此认定正确,本院经审查,对被告的相关认定予以确认。另,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过使用,可以使相关消费者将其与引证商标区分开来,从而不容易造成混淆误认。综上,被告认定诉争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决定驳回诉争商标注册申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深圳市巴厘小猪服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深圳市巴厘小猪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邓 卓人民陪审员  仝连飞人民陪审员  李淑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任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