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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110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徐华清诉被告松原市志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华清,松原市志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1103号原告:徐华清被告:松原市志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刚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华清诉被告松原市志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徐华清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松原市志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华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华清撤回对被告松原市志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华清承担。审判员  刘洪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甘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