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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4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程玉田与王兰芹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玉田,王兰芹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4民初185号原告:程玉田。被告:王兰芹。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玉田诉被告王兰芹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玉田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玉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玉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程玉田负担。审判员 王 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胜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