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4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程玉田与王兰芹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玉田,王兰芹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4民初185号原告:程玉田。被告:王兰芹。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玉田诉被告王兰芹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玉田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玉田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玉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程玉田负担。审判员 王 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胜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