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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4民初6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阳青生与珠海粤裕丰钢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青生,珠海粤裕丰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4民初623号原告阳青生,男,汉族,住广西灵川县,身份证号码:×××2718。委托代理人梁森,广东维克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泽裕,广东维克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珠海粤裕丰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栏港经济区。法定代表人周力,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阳青生诉被告珠海粤裕丰钢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告阳青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青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阳青生负担。审判员  吴明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春荣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