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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商初字第33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中建三局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津县鸿源商业营销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城投宏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建三局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宁津县鸿源商业营销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城投宏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商初字第3346-6号原告中建三局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号**层。法定代表人杨鹏,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宁津县鸿源商业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津县城新车站步行街***号。法定代表人刘绍鹏,该公司董事长。追加被告青岛城投宏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北区德兴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文波,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受理了原告中建三局东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津县鸿源商业营销管理有限公司、追加被告青岛城投宏福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祝华东审 判 员  王文萍人民陪审员  李爱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赵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