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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刑初字第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杨某焕盗窃、李某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焕,李某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普刑初字第164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焕,男,1995年3月18日生于贵州省普定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普定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成,男,1989年6月1日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枝特区,现暂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普定县看守所。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以普定检公诉刑诉(2015)1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焕犯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某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焕、李某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9月24日晚,被告人杨某焕因无钱使用便准备盗窃,其行至安顺市西秀区南郊路时,发现被害人梁某向经营的河南校油泵店铺内无人,便踢门进入店铺内将一台价值1600元的黑色联想牌台式电脑盗走,后将电脑低价销赃给被告人李某成。2.2015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某焕趁在安顺市西秀区南山路经贸局14号铺面被害人杜某英经营的“神木网络”依飞店上网之机,将店铺内的86号电脑主机的机箱撬开后,盗走里面价值540余元的内存条、显卡、主板、CPU等电脑配件,后将上述物品低价销赃给被告人李某成。3.2015年5底的一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焕利用在普定县城关镇顺时小区被害人杨某林等人经营的“兴旺网络”网吧上网的机会,将99号、69号电脑主机的机箱撬开后,盗走价值3460元的内存条、显卡、主板、CPU等电脑配件,后将上述物品低价销赃给被告人李某成。4.2015年5月底的一天凌晨1日时许,被告人杨某焕因无钱使用便准备盗窃,后其进入安顺市西秀区华严洞村被害人张某依经营的“神木网络心雨店”内,将108号电脑主机机箱撬开后,盗走价值800元的内存条、显卡、CPU等电脑配件,后将上述物品低价销赃给被告人李某成。5.2015年5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焕利用在安顺市西秀区宁谷镇大寨村“红宏网吧”上网的机会,避开网管人员张某峰并将网吧内的67号电脑主机机箱撬开后,盗走价值1440元的内存条、显卡、主板、CPU等电脑配件,后将上述物品低价销赃给被告人李某成。6.2015年6月4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焕在普定县城关镇西安路颐景园被害人杨某林等人经营的“开心网络”网吧上网的机会,用事先准备好的起子将该网吧内的107号和108号电脑主机的机箱撬开后,将机箱内价值3460元的内存条、显卡、CPU、主板等电脑配件盗走,后将上述物品低价销赃给被告人李某成。7.2015年6月初的一天凌晨6时许,被告人杨某焕利用在安顺市开发区西水路被害人桂某忠经营的“鑫麒网络红桔店”上网的机会,将店内19号电脑主机箱撬开后,盗走价值1640元的内存条、显卡、主板等电脑配件,后将上述物品低价销赃给被告人李某成。8.2015年6月1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某焕利用在安顺市西秀区南华路65号被害人张甲经营的“东升网吧”上网的机会,将该店29号电脑主机机箱撬开后,盗走价值740元的内存条、显卡、主板等电脑配件,后将上述物品低价销赃给被告人李某成。公诉机关为支持上述指控,举出证人韩某国、张某刚、张某平等人的证言,失盗主梁某向、杜某英、杨某林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杨某焕、李某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现场辩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委托书、普定县价格认证中心普价鉴证(2015)43号、68号、7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购销合同、发票、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等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成明知是犯罪所得财物而多次以低价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焕带领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焕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李某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9月24日晚,被告人杨某焕窜至安顺市西秀区南郊路志祥二手车行内河南校油泵店铺门前,踢门进入店铺内,将失盗主梁某向一台价值1600元的黑色联想牌台式电脑盗走,后将电脑低价销赃给被告人李某成。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失盗主梁某向陈述,我在安顺市西秀区火车站立交桥边开铺子卖河南校油泵。2014年9月25日早上7时30分许,我起床来开我的铺子门时发现门被撬开,铺子里的一台电脑被盗走。被盗电脑是我丈夫李某辉于2012年10月29日以3400元购买的黑色联想台式电脑,主机是新圆梦F618型的,显示器也是黑色联想的,型号LI1963WA。2.被告人杨某焕供述,2014年(具体几月份我记不清)的一天晚上11时许,我在安顺市华严洞路口旁边的一家汽车修理店内盗得一台黑色联想台式电脑,有主机、显示器、音响、鼠标和键盘,后出卖给李某成,得款600元用完了。3.被告人李某成供述,2014年夏天的某一天,我认识的那个小伙拿一台联想台式电脑(有主机、显示器、键盘、鼠标)卖给我,我付给他500元。电脑的硬盘是500G的、内存条是2G的、显卡是256M的、CPU是双核的、显示器是19寸的。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失盗主梁某向、被告人杨某焕分别辨认,盗窃现场位于安顺市西秀区南郊路志祥二手车行内。5.价格鉴定委托书、普定县价格认证中心普价鉴证(2015)6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鉴定,失盗主梁某向被盗黑色联想电脑价值1600元。普定县公安局于2015年11月20日已将鉴定结论告知被告人杨某焕、失盗主梁某向。6.接受证据清单、发票证实,失盗主梁某向把购买人李某辉购买联想电脑一台的发票一张交到普定县公安局刑侦大队。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二、2015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某焕在安顺市西秀区南山路经贸局14号铺面“神木网络”依飞店上网时,将失盗主杜某英的86号电脑主机的机箱撬开后,盗走里面价值540元的内存条、显卡、主板、CPU等电脑配件,后将上述物品低价销赃给被告人李某成。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梁甲的证言证实,我是“神木网络”依飞店的网管员。2015年五六月份的一天晚上8时许,老板杜姐打电话告诉我86电脑主机不见了。我到网吧里调取监控查看,也未查出是什么时候被盗的。电脑由内存条、显卡、CPU、风扇等配件组成,购买价值1600元左右,被盗时价值600元左右。2.失盗主杜某英陈述,我是神木网络依飞店的老板。2015年5至6月份的一天晚上,我发现网吧里86号电脑主机的主板、CPU、内存条、显卡、风扇等配件被盗了。主板是FM1型的、CPU是350型AMD牌的、内存条是新时代4G的、显卡是影驰虎将牌GTS550型的。86号电脑购买时价值2700元,被盗时还有四五成新,价值1400多元。3.被告人杨某焕供述,2015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4时许,我在安顺原客车南站黔中大厦对面的神木网吧里用起子撬开一台电脑的机箱盒盗得主板一块,后到安顺汪家山一家旅社睡觉。第二天下午我把主板拿到安顺老大十字地下商场一家手机店里卖给一个男子,得款130元用完了。4.被告人李某成供述,2015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早上8时许,一个小伙拿一块技嘉电脑主板来我的店里卖,主板上的内存条是金士顿4G的,CPU是AMD双核的,显卡是杂牌512M的,我拿了220元给他,后把主板卖给来店里修电脑的客人了,卖得350元。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证人梁甲、被告人杨某焕分别辨认,盗窃现场位于安顺市西秀区南山路经贸局14号铺面“神木网络”依飞店内86号机处。6.价格鉴定委托书、普定县价格认证中心普价鉴证(2015)7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鉴定,神木网络依飞店被盗电脑配件FM1主板1块、4G内存条、550显卡、350型CPU、普通电扇各1个价值总计540元。普定县公安局于2015年12月21日已将鉴定结论告知被告人杨某焕、失盗主杜某英。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三、2015年5月底的一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某焕在普定县城关镇顺时小区“兴旺网络”网吧上网时,将失盗主杨某林等人的69号、99号电脑主机的机箱撬开后,盗走价值3460元的内存条、显卡、主板、CPU等电脑配件,后将上述物品低价销赃给被告人李某成。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张某平的证言证实,我是兴旺网络的店长。2015年6月初的一天下午1时许,我发现网吧69号与99号机的电脑主板被盗了。电脑主板上有CPU、内存条、显卡、风扇等配件,被盗电脑是2014年1月份购买的,还有六成新,每台价值2400元左右。2.失盗主杨某林陈述,我在普定县城关镇顺时小区经营兴旺网络。2015年6月10几日的一天,店长张某平给我说有两台电脑主板被盗了,主板由CPU、显卡、内存条等配件组成,具体被盗了哪些配件,店长比较清楚。电脑是2013年11月份购买的,被盗时还有8成新,每台电脑价值3500元左右。3.失盗主张乙陈述,2015年6月7日,股东杨某林打电话给我说,开心网络与兴旺网络分别有两台电脑主板被盗了,主板配置我不是很清楚,有配置清单的。电脑是一年半前买的,被盗时每台价值3000多元。4.被告人杨某焕供述,2015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3时许,我在普定县城关镇顺时小区犇犇网吧对面的一个网吧里(具体名字我记不清了)用起子撬开两台电脑的机箱后盗得两块电脑主板,后拿到安顺新大十字地下商场一家手机店里卖给一个男子,得款300元用完了。5.被告人李某成供述,2015年5月份左右的一天早晨,一个小伙拿两块电脑主板来我的店里卖给我,有一块是B85型的,另一块的型号我记不清楚了,其中一块主板的内存条是因特尔8G的,显卡是1G的影驰牌的,CPU是因特尔4核的,另一块主板是坏的,内存条是金士顿4G的。两块主板我付了600元给他。6.价格鉴定委托书、普定县价格认证中心普价鉴证(2015)4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鉴定,兴旺网络被盗电脑配件CPU2个、主板2块、显卡2个、内存条2根价值总计3460元。普定县公安局于2015年9月19日已将鉴定结论告知被告人杨某焕、失盗主杨某林。7.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证人张某平、被告人杨某焕分别辨认,盗窃现场位于普定县城关镇顺时小区“兴旺网络”大厅69号与99号机处。8.失盗主杨某林提供的购销合同证实,普定兴旺网吧与贵州佳洋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主板、显卡、内存条、显示器等电脑配件的购销合同一份。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四、2015年5月底的一天凌晨1日时许,被告人杨某焕窜到安顺市西秀区华严洞“神木网络心雨店”内,将失盗主张某依的108号电脑主机的机箱撬开后,盗走价值800元的内存条、显卡、CPU等电脑配件,后将上述物品低价销赃给被告人李某成。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杨某玉的证言证实,我于2015年3月份就在神木网络心雨店当网管员。同年5月27日左右的一天,店主张某依发现108号电脑主板、CPU、内存条等配件被盗了,就给我说了电脑被盗的事,但我不知道是怎样被盗的。2.失盗主张某依陈述,我是安顺“神木网络心雨店”的所有人。2015年5月底的一天,我发现网吧里108号电脑主板、CPU、显卡、风扇等配件被盗了。主板是技嘉的、CPU是英特尔I3的、内存条8G的、显卡是GT450的。电脑是2014年5月购买的,价值3200元左右,被盗时还有五六成新,价值1500多元。3.被告人杨某焕供述,2015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1时许,我在安顺火车站立交桥紫运集团旁边的神木网吧里用起子撬开一台电脑的机箱后盗得电脑主板一块,后到汪家山一家旅社睡觉,天亮后我把主板拿到安顺老大十字地下商场一家手机店里卖给一个男子,得款150元用完了。4.被告人李某成供述,2015年5月份的一天,我认识的一个小伙拿一块技嘉电脑主板卖给我,我拿了220元给他。主板上有内存条、CPU、显卡、风扇等配件,后我把主板以430元卖给他人。这款主板已停产,市场价值300至500元。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证人杨某玉、被告人杨某焕分别辨认,盗窃现场位于安顺市西秀区严华洞村“神木网络心雨店”内108号机处。6.价格鉴定委托书、普定县价格认证中心普价鉴证(2015)7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鉴定,神木网络心雨店被盗电脑配件技嘉主板1块、8G内存条一根、450显卡一个、I3型CPU一个、普通电扇1个价值800元。普定县公安局于2015年12月21日已将鉴定结论告知被告人杨某焕、失盗主张某依。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五、2015年5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杨某焕在安顺市西秀区宁谷镇大寨村“红宏网吧”上网时,将67号电脑主机的机箱撬开,盗走价值1440元的内存条、显卡、主板、CPU等电脑配件,后将上述物品低价销赃给被告人李某成。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张某峰的证言证实,我在安顺市西秀区宁谷镇红宏网吧当网管员半年了。2015年5月底的一天早上,我发现网吧里67号电脑主机的主板不见了,主板上有显卡、内存条、CPU、风扇等配件。主板是华硕B85-F型的、内存条是8G金士顿DDR3型的、显卡是7507i型的、CPU是4460型的、普通风扇一个。67号电脑是2014年9月份买的,价值1200元。2.被告人杨某焕供述,2015年5月底的一天,我在安顺市西秀区宁谷镇一家网吧(具体名字我记不清了)里用起子拆开电脑主机的机箱后盗得电脑的主板一块,后拿到安顺火车站旁立交桥下边一个20多岁的小伙开的电脑维修店内出卖,得款150元。3.被告人李某成供述,2015年5月份的一天早晨,我认识的一个小伙拿一块华硕电脑主板卖给我,我拿了280元给他。主板上有一根金士顿4G内存条、一个显卡、一个风扇和一个CPU。后我把主板以370元卖给来我店里修电脑的客人。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证人张某峰、被告人杨某焕分别辨认,盗窃现场位于安顺市西秀区宁谷镇大寨村“红宏网吧”67号机处。5.价格鉴定委托书、普定县价格认证中心普价鉴证(2015)7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摘自散页P1-11,13)证实,经鉴定,红宏网络被盗电脑配件华硕主板1块、8G内存条一根、7507i显卡一个、4460型CPU一个、普通电扇1个价值1440元。普定县公安局于2015年12月21日已将鉴定结论告知被告人杨某焕、证人张某峰。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六、2015年6月份的一天凌晨0时许,被告人杨某焕在普定县城关镇西安路颐景园“开心网络”网吧上网时,用起子将该网吧内的107号和108号电脑主机的机箱撬开后,盗走价值3460元的内存条、显卡、CPU、主板等电脑配件,后将上述物品低价销赃给被告人李某成。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张某刚的证言证实,我是开心网络的店长。2015年6月7日晚上,我发现网吧里107号与108号机的电脑的主板被盗了。主板上有CPU、内存条、显卡、风扇等配件,电脑是2013年11月份购买的,被盗时还有六七成新,每台电脑价值2200元左右。2失盗主杨某林陈述,我是普定县城关镇颐景园开心网络的所有人。2015年6月10几日的一天,店长张某刚打电话给我们说有两台电脑的主板被盗了,主板上有CPU、显卡、内存条等配件,具体被盗了哪些配件,店长比较清楚。电脑是2013年11月份购买的,被盗时还有8成新,每台电脑价值3500元左右。3.失盗主张乙陈述,2015年6月7日,股东杨某林打电话给我说,开心网络与兴旺网络里各自被盗了两台电脑的主板,主板配置我不是很清楚,有配置清单的。电脑是一年半前买的,被盗时每台电脑价值3000多元。4.被告人杨某焕供述,2015年6月份的一天凌晨0时许,我在普定县城关镇颐景园开心网吧里用起子打开两台电脑的主机的机箱后盗得两块电脑主板,后拿到安顺新大十字地下商场另一家手机店里卖给一个男子,得款300元用完了。5.被告人李某成供述,2015年6月初的一天凌晨7时许,那个小伙又拿两块技嘉电脑主板卖给我。主板上的内存条是NBN牌4G的、显卡是1G的、CPU是AMD4核的。我给他说上次卖给我的主板有一块是坏的,这次要拿一块换,他同意,但他并没有拿走已交换的坏的主板,我就拿丢了,我拿了一块主板的钱320元给他。后我把主板卖给到我店里修电脑的人,一块卖得370元,另一块卖得450元。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证实,2015年6月10日9时30分,经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勘查,盗窃中心现场位于普定县城关镇颐景园开心网吧,北面为西安路(往东通往安织路、往西通往西门广场)、南面为空地、西面为惠美两元店、东面为奇思饮品店,经对现场仔细勘查,未发现有价值的痕迹物证,现场勘验制作现场图一份,照片六张。7.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证人张某刚、被告人杨某焕分别辨认,盗窃现场位于普定县城关镇颐景园“开心网络”大厅107号与108号机处。8.价格鉴定委托书、普定县价格认证中心普价鉴证(2015)4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鉴定,开心网络被盗电脑配件CPU2个、主板2块、显卡2个、内存条2根价值3460元。普定县公安局于2015年9月19日已将鉴定结论告知被告人杨某焕、失盗主杨某林。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七、2015年6月初的一天凌晨6时许,被告人杨某焕在安顺市开发区西水路“鑫麒网络红桔店”上网时,将店内119号电脑主机的机箱撬开后,盗走价值1640元的内存条、显卡、主板等电脑配件,后将上述物品低价销赃给被告人李某成。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失盗主桂某忠陈述,我是安顺市开发区西水路“鑫麒网络红桔店”的所有人。2015年6月初的一天早上10时许,赵乙打电话给我说,店里119号电脑主机的显卡、CPU、内存条等配件被盗了。主板是华硕D8S的、显卡是960的、CPU是A5-4590的、内存条是金士顿的。119电脑是2015年3月买的,价值5000元左右,被盗时还有九成新,价值4500元左右。2.失盗主赵乙陈述,2015年6月8日左右的一天早上9时许,有一个客人在我家的“鑫麒网络红桔店”内119号机上网,他给我说电脑打不开,我就去看,发现电脑主机的主板被盗了。我就把电脑主板被盗的事情告诉我丈夫桂某忠。119号机是2015年3月买的,价值5000余元,被盗时价值4500元。3.被告人杨某焕供述,2015年6的一天凌晨6时许,我在安顺南马菜场附近的一家网吧里上网时用起子把机箱打开,盗得电脑主板一块,后于当天9时许拿到安顺老大十字地下商场一家手机店里卖给一个男子,得款170元用完了。4.被告人李某成供述,2015年6月份的一天早晨,那一个小伙拿一块电脑主板卖给我,我拿了200元给他。主板上有内存条、显卡、风扇和CPU等配件。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失盗主桂某忠、被告人杨某焕分别辨认,盗窃现场位于安顺市开发区西水路“鑫麒网络红桔店”内119号机处。6.价格鉴定委托书、普定县价格认证中心普价鉴证(2015)7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鉴定,鑫麒网络红桔店被盗电脑配件D8S主板1块、8G内存条一根、960显卡一个、4590型CPU一个、普通电扇一1个价值1640元。普定县公安局于2015年12月21日已将鉴定结论告知被告人杨某焕、失盗主桂某忠。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八、2015年6月1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某焕在安顺市西秀区南华路65号“东升网吧”上网时,将该店29号电脑主机的机箱撬开后,盗走价值740元的内存条、显卡、主板等电脑配件,后将上述物品低价销赃给被告人李某成。据以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韩某国的证言证实,2015年6月12日早上,我到“东升网吧”上班时发现29号电脑主机的主板、内存条、显卡等配件被盗走,监控显示是昨晚在网吧里上网的一个小伙盗窃的。主板是华硕A55-C型的、内存条是两根金士顿DDR3型4G的、显卡是华硕GTX650型的、CPU是AMDX4740型的。电脑是两年前买的,价值3000多元,被盗时价值1200元左右。2.失盗主张甲陈述,我是安顺市南华路“东升网吧”的所有人。2015年6月12日早上,网管员韩某国打电话给我说网吧里29号电脑主机的主板、显卡、内存条、CPU、风扇等配件被盗了。电脑是2013年5月份买的,价值3200多元,被盗时价值1200多元。3.被告人杨某焕供述,2015年6的一天凌晨6时许(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我在安顺汪家山的一家网吧上网时用起子把旁边的电脑主机的机箱打开,盗得电脑主板一块,后到安顺汪家山一家旅社住下,第二天中午我把主板拿到安顺老大十字地下商场一家手机店里卖给一个男老板,得款200元用完了。4.被告人李某成供述,2015年5月至6月份左右的一天,那个小伙拿两根内存条卖给我,我拿了50元给他。两根内存条都是金士顿2G的。5.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证人韩某国、被告人杨某焕分别辨认,盗窃现场位于安顺市西秀区南华路65号“东升网吧”29号机处。6.价格鉴定委托书、普定县价格认证中心普价鉴证(2015)76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经鉴定,东升网吧被盗电脑配件A55主板1块、4G内存条2根、GTX显卡1个、4740型CPU1个、普通电扇1个价值740元。普定县公安局于2015年12月21日已将鉴定结论告知被告人杨某焕、失盗主张甲。综合证据:1.被告人杨某焕供述,我盗得的电脑及电脑主板全部拿到安顺火车站旁立交桥边卖给开电脑维修店的一个20多岁的小伙,因担心供出他来后侦查人员叫我带去找他,以后遭到他的报复,才供述电脑主板卖给多个不同的买家。我盗窃电脑主板的工具是一把一端平口、另一端梅花的白色手柄起子。2.被告人李某成供述,2014年9月至2015年6月期间曾多次向杨某焕购电脑及电脑主板等物品。3.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告人李某成与杨某焕互相辨认,李某成认出7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出卖电脑主板、内存条、台式电脑等物品给自己杨某焕。杨某焕认出9号照片上的人就是向其购买电脑、主板、内存条等物品的李某成。4.普定县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5年6月10日,普定县城关镇颐景园“开心网络”店长张某刚到该局报案称,其网吧内的107号和108号电脑主板被盗。接报后,该局刑侦队立即展开侦查,经查,一名叫杨某焕的男子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同年6月13日,该局刑侦队民警在普定县城关镇中心大道“开心网络”联友店将犯罪嫌疑人杨某焕抓获归案。经对杨某焕审讯,其供述多次盗窃电脑衣电脑的主板,后销赃给一名叫李某成的男子,2015年6月26日,杨某焕带领该局刑侦队民警找到犯罪嫌疑人李某成,后民警在安顺市西秀区紫云路“起点通讯手机、电脑维修店”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成抓获归案。5.人员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杨某焕,男,1995年3月18日生于贵州省普定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普定县。被告人李某成,男,1989年6月1日生于贵州省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以上证据,经开庭举证、质证,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136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李某成明知是犯罪所得财物而多次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某焕带领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李某成,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流窜并多次盗窃,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综合被告人杨某焕具备的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多次收购赃物,可酌情从重处罚,应结合其犯罪事实及具备的量刑情节判处相应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某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4日起至2016年12月13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二、被告人李某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2月1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坤 元审 判 员 尹 廷 月人民陪审员 魏 正 永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霞(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