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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27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石兰印与王连枝、王国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兰印,王连枝,王国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763号原告石兰印,男,1954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代理人陈军民,内黄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连枝,女,1966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内黄县。被告王国臣,男,成年,汉族,住内黄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兰印与被告王连枝、王国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兰印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兰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原告石兰印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国飞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侯卫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