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特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赵剑峰等担保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赵剑峰,肖守杰,程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特字第15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负责人欧阳财文,行长。委托代理人温树铨,福建中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飞,福建亚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赵剑峰,男,汉族,1979年10月26日出生,住在福建省闽侯县。被申请人肖守杰,男,汉族,1945年5月5日出生,住在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申请人程惠英,女,汉族,1950年3月8日出生,住在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请求:1.请求对被申请人肖守杰、被申请人程惠英名下的抵押财产(位于福州市台江区后洲街道三通路5号中亭街改造嘉同苑1#楼105单元的房产)进行拍卖、变卖以优先偿还申请人的贷款本息共计人民币292385.16元(其中贷款本金27万元;利息、罚息、复利22385.16元,利息暂计至2015年1月29日,2015年1月29日之后利息[含罚息复利]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全部还清为止);2.申请人因本案支出的前期律师费损失(占总代理费的30%)人民币2880元;3.实现本案抵押权的其他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处置费、过户费)。经审查,本院认为,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的程序为特别程序,其前提是担保的债权应当确定且担保物权有效成立。本案中,被申请人赵剑峰、被申请人肖守杰、被申请人程惠英现下落不明,对于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双方的借款关系和担保物权是否有效成立无法查清,故本案不适宜适用特别程序处理。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其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鼓楼支行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申请。审判长 林 方审判员 蔡华峻审判员 林小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林 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