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1022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颜海平与柯仙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海平,柯仙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855号原告:颜海平。委托代理人:丁小红,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仙金。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颜海平诉被告柯仙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颜海平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拒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在规定期间内提出缓交诉讼费用之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章青青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陈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