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3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3民初261号原告陈某,农民,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委托代理人欧阳达龙,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尹某,农民,汉族,湖南省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尹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苏湘慧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镕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