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04民初字第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怀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怀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字第265号原告:范某某。被告:怀某某。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怀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福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程 芳审 判 员 王福俊人民陪审员 王振宁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董昆朋附:(2016)皖1204民初字第512号民事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