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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5执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广西春茂电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春茂电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5执414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春茂电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全春发,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法定代表人:刘录音,该××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广西春茂电气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5)南市民二终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侯家塘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湖南六建机电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侯家塘支行开设的账号为431651000018150018057内存款人民币1326316.55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定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义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