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25民初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5民初479号原告:闫某某,女,汉族,1985年4月28日生。被告:崔某某,男,汉族,1981年9月1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梦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白晓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