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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玉雄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白凤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雄,白凤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210号申请执行人李玉雄,男,汉族,1954年8月6日出生,陕西省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被执行人白凤海,男,汉族,1948年8月5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李渠镇杨山村。李玉雄申请执行白凤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白凤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白凤海向申请执行人李玉雄支付借款58950元及案件受理费1377.5元,共计60326.5元。由被执行人白凤海承担本案案件执行费785元。被执行人白凤海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缴纳案件款20000元,2016年3月17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兑现和解协议全部内容,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13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任凯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马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