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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执6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黄凤琴与徐光兵、陈卫华、张成军、刘荣琴、襄阳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冻结、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凤琴,襄阳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成军,刘荣琴,徐光兵,陈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6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凤琴,住湖北省襄阳市。被执行人:襄阳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法定代表人:张成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张成军,住湖北省襄阳市。被执行人:刘荣琴,住湖北省襄阳市。被执行人:徐光兵,住襄阳市。被执行人:陈卫华,住襄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襄阳中民再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黄凤琴与徐光兵、陈卫华、张成军、刘荣琴、襄阳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光兵、陈卫华、张成军、刘荣琴、襄阳君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6万元。二、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友全审判员  马宏成审判员  罗少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