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解晓与赵仁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晓,赵仁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1053号原告解晓。委托代理人贾志艳,莱西政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仁民。委托代理人张文庆,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晓与被告赵仁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晓撤回对被告赵仁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作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侯伟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