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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解晓与赵仁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晓,赵仁民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1053号原告解晓。委托代理人贾志艳,莱西政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仁民。委托代理人张文庆,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晓与被告赵仁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晓撤回对被告赵仁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作庆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侯伟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