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民初70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宁波市三浪润滑元件有限公司与浙XX岳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三浪润滑元件有限公司,浙XX岳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700号原告:宁波市三浪润滑元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工业园区蓬莱路309号。诉讼代表人:王祥才,宁波市三浪润滑元件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曹小明,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晓艳,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XX岳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经济开发区毓蒙路2号。法定代表人:夏碎娒,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三浪润滑元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浙XX岳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三浪润滑元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9元,减半收取89.5元,由原告宁波市三浪润滑元件有限公司负担,按本院规定予以免交。审 判 员 戴金元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林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