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东海、包崇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东海,包崇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554号申请执行人陈东海,男,1967年1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被执行人包崇平,男,1964年2月22日出生,住青田县。本院依据2016年02月21日生效的(2015)丽青商初字第01480号判决书,于2016年03月0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包崇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为了维护法律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扣划被执行人包崇平在浦发银行温州分行账号为39×××95的存款50257元至青田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缴款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附:开户单位:青田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丽水市青田鹤城支行账号:包崇平(缴款账号:62×××68)执 行 员 潘秋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项维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