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03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与应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应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03220号原告: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棘洪滩街道中华埠社区。法定代表人:徐翔先,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天春,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玎。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应玎侵害外观设计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青岛豪伟达玩具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建英人民陪审员 王 挺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佳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