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戴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1136号原告:戴某,女,汉族,1973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代理人:陶玉婷,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超,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某,男,汉族,1971年2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周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戴某撤回对周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戴某承担。审判员 张安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金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