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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04民初1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戴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1136号原告:戴某,女,汉族,1973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代理人:陶玉婷,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韦超,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周某,男,汉族,1971年2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某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周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戴某撤回对周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戴某承担。审判员  张安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金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