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7民初4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秀迪与被告王伟娥及第三人深圳市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万象天成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迪,王伟娥,深圳市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万象天成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4021号原告张秀迪,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顾永祥,广东言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伟娥,户籍地址:广东省阳山县。第三人深圳市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万象天成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负责人杜欣。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迪诉被告王伟娥及第三人深圳市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万象天成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王伟娥名下价值人民币617500元的财产,同时由担保人深圳市富昌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函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秀迪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王伟娥名下的财产,保全财产金额以人民币617500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屈子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赖颖琪 关注公众号“”